4月21日,國度工商總局牌號局宣布《對于轉變出具牌號注冊證實體例的通知布告》。自4月22日起,請求人在牌號注冊大廳間接操持出具牌號注冊證實事變,立等可取,且不收取用度。
? ? 牌號注冊證實是權力人享有注冊牌號公用權的憑據之一。注冊人還能夠經由過程中國牌號網上宣布的注冊通知布告和牌號注冊證來證實本身的權力。馬德里國際注冊牌號是不發注冊證的,是以須要牌號注冊證書的請求人,一向經由過程向牌號局請求出具牌號注冊證實這類體例來證實權力。另外,企業在上市、讓渡等環境下,有關部分請求其供給具有的牌號注冊信息,有的請求供給牌號注冊證原件或加蓋公章的注冊證實文件,此時牌號注冊證實便可闡揚感化。
? ? 據領會,牌號注冊證實營業操持流程包含請求收文、書審、掃描、錄入、財政對款、檢查、簽文、打印等,并且經常與牌號變革、讓渡、續展請求等營業流程穿插,是以操持起來確切比擬龐雜。牌號局本著為請求人供給更好辦事的主旨,決議轉變出具牌號注冊證實的體例。按照《通知布告》,自4月22日起,出具牌號注冊證實體例改成在牌號檔案打印件上加蓋“牌號注冊證實公用章”。請求人提交身份證實文件和牌號注冊號便可操持。在牌號注冊大廳間接操持,立等可取;經由過程郵寄操持的,牌號局在5個任務日內辦結寄出。并且,用度方面對比檔案查問劃定不再免費。可是若是請求人請求按原有體例出具牌號注冊證實法令文書的,則仍按《牌號法》劃定操持,時候為1個月內。